罪犯邵珠臣,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抚松县人,高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珠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2012年1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邵珠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奖励2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邵珠臣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珠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慧代理审判员:肖嫣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