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文龙,男,汉族,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计文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月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计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计文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树杰审判员:王天立代理审判员:陈兆杭
书记员:张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