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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林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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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林芳,男,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林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月、二0一一年十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韩林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林芳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树杰审判员:王天立代理审判员:陈兆杭

书记员:张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