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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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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生,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昌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7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子臣审判员:金钟一审判员:邹玉萍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