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夫。委托代理人张田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爱军。
上诉人张德夫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德夫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德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张晓帆代理审判员:田华
书记员:沈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