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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张德夫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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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夫。委托代理人张田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爱军。

上诉人张德夫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德夫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德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张晓帆代理审判员:田华

书记员:沈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