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丘闽婷,女,汉族,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曾繁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龙新执行字第2094号申请执行人丘闽婷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查封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661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本院执行。新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连征元审判员:符坚代理审判员:赖彬芳
书记员:林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