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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力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齐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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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诈骗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力,男。被执行人许奎,男。

孙力依据(2013)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孙力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建华区,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14)齐执字第7号,孙力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指定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云飞

书记员:毕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