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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葛怡旭环卫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鸡冠行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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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明波,男。委托代理人于立新,女。被执行人葛怡旭。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葛怡旭环卫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钢审判员:李洲一审判员:王林英

书记员:马奎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