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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2013)灯行初字第10号原告赵贵武诉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灯行初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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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赵贵武,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丛万庆,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阳市南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朱洪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鑫炎,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锡范,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贵武不服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贵武负担。

审判长:程光华审判员:郎晓东代理审判员:高尚萍

书记员:姚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