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丽明,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跑马岭路********。被告沅江市物价局,住所地沅,住所地沅江市商贸街泰家菜园巷v> 法定代表人周细良,男,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诚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沅,住所地沅江市桔园南路v> 负责人肖宪章,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湖南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园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贾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丽明不服被告沅江市物价局物价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在本院受理的集团诉讼中提出,为避免重复诉讼,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明负担。
审判长:唐阳坤审判员:王光明人民陪审员:陈升云
代理书记员:张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