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银环。委托代理人张炳荣。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顾保华。委托代理人鲁方。第三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徐州市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马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委托代理人马骏。
原告朱银环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银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银环负担。
审判长:郑纪峰审判员:赵丽人民陪审员:苟长国
书记员:车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