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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兰涛、杨银芝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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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家云,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兰涛,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南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杨银芝(兰涛之妻),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南漳县人。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计生征字(2013)第077号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生征字(2013)第077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忠义审判员:李林审判员:刘守明

书记员:郝振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