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府前街。法定代表人李维干,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高,该委员会科长。委托代理人夏迎山,该委员会副科长。被执行人朱学桂。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泰兴非诉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戴南(2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移交执行。依据征收决定,被执行人朱学桂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8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长期外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戴南(2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奚斌代理审判员:王玮人民陪审员:耿洪盛
见习书记员: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