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雷,主任。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宜瑞,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为由,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枣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2014)山环卫征字第02号征缴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二〇一三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72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山环卫征字第02号征缴决定书,已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收到征缴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山环卫征字第02号征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缴决定书上的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欠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720元送交本院;三、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枣庄景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克斌审判员:程新平审判员:于文侠
书记员:陈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