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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魁锋、王义枝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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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文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进飞,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魁锋。被执行人王义枝。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魁锋、王义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国金、屈艳娟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了社会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行执审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丁保江

代书记员:胡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