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史玉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委托代理人刘志军。2014年1月13日,本院收到邯郸市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邯山人社劳监罚字(2013)081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邯郸市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为由,作出邯山人社劳监罚字(2013)081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内容,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邯郸市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邯郸市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张柏青审判员:付夏湘人民陪审员:赵航
书记员:刘晓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