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法定代表人尤春月,主任。被执行人徐中青。被执行人徐开凤。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7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射计征决字(2013)327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112000元社会抚养费。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也未按行政征收决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112000元社会抚养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射计征决字(2013)327号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孔玲玲审判员:侍加林审判员:皋德玉
书记员:高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