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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琼伟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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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楼**。法定代表人:王俊,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巧芬、董海嫦,均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琼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16日送达的穗天计生局天石征决字(2014)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天计生局天石征决字(2014)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瞿栋代理审判员:黎锦明代理审判员:黄剑

书记员:戴怡颖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