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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林荣景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岩行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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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荣景,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池秋娜。

原告林荣景不服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龙政行复不(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荣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景负担。

审判长:丁斌审判员:许虹菁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书记员:张毅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