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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2014)金东行审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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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陆品新。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澧浦)第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对陆品新涉嫌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予以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3年3月,陆品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横路塘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5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6平方米;四至:东至陆品龙屋,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塘。至调查为止,已建好二层半。据陆品新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陆品新。陆品新所占用的155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旱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基本农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陆品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陆品新将非法占用的1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横路塘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陆品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55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2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澧浦)第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澧浦)第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敏代理审判员:荆笑言人民陪审员:王志华

代书记员:钱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