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殷群玲,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沿峰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殷群玲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殷群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卫平
书记员:龚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