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马晓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古驿大道**,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5********。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30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马晓军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马晓军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晓军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30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惠奕审判员:陈亮代理审判员:杨宝强
书记员:袁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