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东窑厂。负责人:林玉怀。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认定,2012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现场抽样,经检验,按照国家标准GB5101-2003为不合格产品。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鲁聊分)质技监检告字(2012)第B-057号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为DG120092。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的行为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成本价为0.26元/块、销售价为0.28元/块,该批产品共计19万块,已全部销售。违法产品货值53200元,违法所得380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鲁聊分)质技监罚告字(2013)第B-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学习,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保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并于2013年2月18日向申请人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被执行人生产的该批不合格产品销售到周边乡镇用于村民建畜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3)第B-00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玉怀经营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东窑厂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处罚款21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没款合计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3)第B-00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3)第B-00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21200元、第3项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及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3)第B-00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21200元、第3项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东窑厂于2014年2月18日前将罚款21200元、违法所得3800元及加处罚款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东窑厂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韩恒印审判员:于淑青审判员:雷素兰
书记员:耿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