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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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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志福,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