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达业,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达业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时已扣缴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周达业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周达业不执行财产刑,建议不予减刑。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检察意见书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周达业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达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系病犯,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达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