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令长,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曾令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长对原判财产刑未能积极履行,且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明说明没有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院认为,罪犯曾令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令长暂缓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