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荣方,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荣方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8月累计获奖励分110.3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C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荣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荣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荣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周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