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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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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新,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当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犯抢劫、寻衅滋事、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二0一0年十二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3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陈新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焱审判员:申平审判员:樊勇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