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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詹府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646号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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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詹府成,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东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二0一0年一月、二0一一年七月、二0一二年九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詹府成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府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詹府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府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新审判员:吴亚军审判员:黄祥保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