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新,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叶新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新审判员:吴亚军审判员:黄祥保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