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宏伟,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宏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向宏伟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宏伟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向宏伟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