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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向宏伟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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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向宏伟,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宏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向宏伟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宏伟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向宏伟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