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阳,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洪,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专文化,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星,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阳、王洪、刘星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阳、王洪、刘星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阳、王洪、刘星均称无财产,经本院统查他们名下亦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阳、王洪、刘星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姿玲审判员:伍卓斌审判员:陈杨丽
书记员:戚欣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