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华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高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莆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华明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华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1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华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十分,二0一二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6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