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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与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

(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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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详细信息见附表)。被告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珍财。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诉被告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百二十八案,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戴杨,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撤回对被告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每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梅明山等一百二十八人负担。

审判员:钱开群

书记员:温玉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