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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天津市第二染纱厂与苏长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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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二染纱厂。被执行人苏长爽。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二染纱厂与被执行人苏长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审判员:张伯虎代理审判员:郭靖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