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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李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眉法执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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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某,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9年7月11日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抚养费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舰舟代理审判员:杜娟代理审判员:同列红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