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9年7月11日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抚养费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舰舟代理审判员:杜娟代理审判员:同列红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