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开达冷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油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开达冷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硚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应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35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开达冷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环城镇油岗村工业区200亩土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硚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武汉开达冷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3501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生审判员:张长江审判员:成晓锋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