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道科,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湖浔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道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道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道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林道科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道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蔡能娜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