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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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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志考,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易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考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