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映光,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映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张映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映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1年4月获得表扬;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映光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映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华审判员:文翠芳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