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负责人:房海林。被告:莫绍奇,男,汉族,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诉被告莫绍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柳青
书记员:沈土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