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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109郭震良与邱程程、泉州市世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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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震良。被执行人邱程程,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41975********,住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被执行人泉州市世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程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程程、泉州市世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程程、泉州市世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38014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