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小华。被执行人袁金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华与被执行人袁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金仓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杨小华的欠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2011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袁金仓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小华与被执行人袁金仓于2012年1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当即给付1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袁金仓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华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袁金仓将下剩本金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履行完毕,剩余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即自行履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