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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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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文胜。被执行人江强。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黄州法东经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强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2110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