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席长松。被执行人黄晓芹。被执行人陈玉祥。
张建国申请执行席长松、黄晓芹、陈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席长松、黄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国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二、被告陈玉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席长松、黄晓芹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65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祥的房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席长松、陈玉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晓芹因脑桥梗死暂无履行能力,目前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顺林执行员宗殿荣执行员陈爱明
书记员:孙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