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爱方。被执行人:姚樟红。被执行人:俞献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方与被执行人姚樟红、俞献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湖长执民字第2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涛审判员:卢勇审判员:姒国俊
书记员:帅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