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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栋良与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赣执字第0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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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栋良,被执行人王秀娟,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秀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赣执字第0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王从柏执行员孙成志执行员谭传之

书记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