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俊。申请执行人贺敏。被执行人邢业贵。被执行人陈静。
李俊、贺敏与邢业贵、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彭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2月18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2013年4月1日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5月7日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2013年8月7日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房产抵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彭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