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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闫平与吴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稷执字第201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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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平,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立杰,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稷民西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吴立杰在银行1822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