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平,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立杰,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稷民西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吴立杰在银行1822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