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兰申请执行董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济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军审判员:索同伟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张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